来宾籍年轻男子王某带着两个同伙到柳城县一农场帮人追债,其间掏出一把“手枪”在手里把玩,吓得被害人赶紧去借钱。4月18日,柳城县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,应当追究刑责。办案机关调查,王某作案时拿的其实是一把仿真枪。
2011年9月18日下午3时,王某向同伙段某、韦某提议帮人追债,后者表示同意。随后,王某驾驶一辆租来的越野车,搭载段某、韦某等人来到柳城县某农场,找到被害人吴某的家。王某拿出一张欠条,称吴某的儿子阿胜向他人借款8000元未还,逼迫吴某夫妇代儿子偿还,同时扬言如果不给钱,就“搞”阿胜,并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搬走。段某、韦某在一旁助威。
吴氏夫妇予以拒绝,王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手枪,拿在手上玩转,继续用语言威胁被害人。吴氏夫妇很害怕,就让家人向邻居借款2000元,交给王某。然而,王某还不满意,又拿了一张内容为“今向王某借入人民币6000元用于生意周转。限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还完”的借条,逼迫被害人在借款人处签名并盖手印。王某等人离开后,将到手的2000元分赃挥霍。
同年9月24日下午,王某和韦某、段某持上述借条,再次来到吴某家,又让对方交出4500元,还威胁不能报警。这一次,吴氏家人不再忍气吞声,悄悄报警,公安人员很快赶来,将王某等人当场抓获。公安人员搜查王某等人开来的越野车,在后备厢发现一把仿真手枪。案件审理中,王某等人的亲属共同退赔吴氏夫妇的2000元,还自愿补偿100元。
法院一审认为,王某、段某和韦某对被害人吴氏夫妇使用威胁方法,强行索要财物2000元,并逼迫被害人写下金额为6000元的借条,犯罪数额较大,构成敲诈勒索罪。鉴于段某是累犯,王某有犯罪前科,三人的犯罪对象为老年人,应按相关情节处罚。由此,柳城县法院分别判处王某、段某和韦某有期徒刑11个月、9个月、7个月,各处罚金2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