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都催债公司罗列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
发布时间:2016-05-26 浏览:2449
借贷本来就是为了帮助朋友应急,但是还是会出现一些欠债不还的情况,可是当诉诸法律手段的时候,却因为种种原因法律并不保护您的债务,下面就是
成都催债公司为大家罗列出现的不收保护的借贷分类,下面以具体的事例为大家详细的介绍:
案例一:借款用作贩毒
王某系贩毒人员,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两万元。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,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,约定借款期限10日,借款利率为日息3‰。因王某没有及时还款,张某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偿还借款。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,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,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案例二:借款用作非法转贷
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,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。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,仍与其签订借款合同,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,月息3%,借期半年。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,王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。法院经审查认定,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,涉及犯罪行为,应属于无效合同。
案例三:借款利息超出规定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,设置了三个区间:第一,对于年利率24%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“司法保护区”,法院应当予以保护。第二,对于年利率超过36%的民间借贷利息,其超出部分属于“无效区”,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,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。第三,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%到36%之间的部分属于“自然债务区”,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,不得经由诉讼程序、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。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,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。
当然,以上只是部分的案例,另外如果明明知道对方借款是为了做违法的事情,这种类型的债务也是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的,大家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用途,以防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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